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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缘何成了执行款?
山东(shāndōng)临沂:“再审检察(jiǎnchá)建议+社会治理检察建议”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
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(hé)高速公路征收土地,向当地(dāngdì)7000余户农民发(fā)放的征地补偿款竟被法院当作执行款扣划。这一(zhèyī)异常情形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。山东省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,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,被法院采纳。日前,法院依法再审后,撤销原判(chèxiāoyuánpàn)决,将被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。
“打了(le)八年多的官司(guānsī),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。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们追回了补偿款!”日前,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(duì)检察机关表示感谢。
“这钱是政府给(gěi)农民们的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,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?”“我们一没违法、二没犯罪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?”2023年4月25日一大早,临沂市某社区(shèqū)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(qíngxù)激动地来到某区检察院,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。
该院民事检察官经了解得知,该社区(shèqū)是当地十大(shídà)还建社区之一。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(de)不断推进,村集体通过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(zhùzhái)的情况越来越常见。该社区居委会在征求农民意见后,于2007年10月(yuè)28日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(jiànzhù)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合同约定: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。合同签订后,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,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、8号两幢居民楼。施工期间,按照居委会的要求,建筑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(biàngēng)。2008年8月,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。
2010年6月16日,该居委会向建筑(jiànzhù)公司(gōngsī)发出工程结算通知书。同年7月21日,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(duì)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,审定价为:4号楼土建(tǔjiàn)、安装(ānzhuāng)费用合计(héjì)245万余元,8号楼土建、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,共计508万余元。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,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认可。
2016年7月(yuè)11日,该(gāi)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(bèigào),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万余元;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。
2017年2月28日(rì),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,对居委会(jūwěihuì)提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(wèiyǔ)采纳。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后来居委会因换届等情况,未按时(ànshí)到庭参加诉讼,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,一审判决生效。
2023年2月,上级法院(shàngjífǎyuàn)指定的(de)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进行了扣划。
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竟是征地补偿款
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(jiāndū)
2023年4月,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(jūwěihuì)工作人员了解案情。
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,该(gāi)居委会自2007年(nián)至2015年间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,于2015年5月被移交(yíjiāo)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(zhuānxiàng)审计,根据审计要求,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,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(shěnjìfèi),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(zài)该事务所。一审期间,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,某居委会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,但终因证据不足,未获法院采信。
“我们在(zài)调查中了解到,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(jiūfēnàn)中,被执行法院扣划的(de)款项系(xì)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,除该居委会外,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的农民。作为执行依据(yījù)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,案件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,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该案符合(fúhé)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。
据承办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回忆,对于这个案子当时(dāngshí)存在不同的声音,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,不符合监督条件;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是基于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(zuòchū)的,判决并无不当,后续几千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的问题,与(yǔ)一审判决无关……
为此,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、查阅相似案例,并举行公开听证会。最终,各方一致认为: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,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应本着谦抑性原则。但(dàn)当(dāng)集体(jítǐ)或(huò)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(qīnhài),可能直接影响到区域稳定和发展,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(gōnggònglìyì)时,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,查明案件事实,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
基于(jīyú)上述共识,2023年5月5日,某区检察院依职权(zhíquán)启动监督程序。
调查核实找到(zhǎodào)关键人物
通过(tōngguò)对某居委会保存在(zài)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审查后,承办检察官发现,该居委会向(xiàng)建筑(jiànzhù)公司支付的4号楼、8号楼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,先后共计765万余元,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,也超过了双方认可(rènkě)的工程结算价508万余元。
“为何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(gōngchéngkuǎn)为由起诉(qǐsù)居委会?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?”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。
经过(jīngguò)细心查阅会计账簿,“李某某”这个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(zhùyì)。
“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,仔细(zǐxì)查阅了收支明细、建筑合同、融资合同等,账本查了上百册,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,他们经过梳理发现,该(gāi)居委会向该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主要(zhǔyào)通过4种途径: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;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(mǒumǒu)签名后以及通过李某某的(de)妻子王某某签署“王某某代李(dàilǐ)某某”“李某某代,备注王某某”等字样后支取(zhīqǔ)工程款310万余元;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168万余元,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(fāngshì)进行融资,用于该工程建设,承诺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购房款中(zhōng)进行抵扣,相关(xiāngguān)借条被居委会回收;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。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,代理行为的(de)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。我们经讨论认为,本案中,认定李(lǐ)某某代收款(shōukuǎn)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,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(shǔyú)职务行为,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。而法院当时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(shìfǒu)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,部分法官(fǎguān)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,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。
为(wèi)进一步查清事实,保证监督质效,承办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每天往返于法院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居委会之间。经过3个多月(duōyuè)的努力,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,检察官终于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、施工记录(jìlù)及公司签章等众多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:建筑公司的委托(wěituō)代理人为李某某。该工程现场(xiànchǎng)的签字记录、设计变更(shèjìbiàngēng)通知单、地基验收记录、地基验槽检查记录、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,施工单位处均(jūn)为某建筑公司盖章,“工程负责人/项目负责人”处的签名均为李某某。此外,另案(lìngàn)民事判决书中也证实,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、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。
检察机关认为(wèi),李(lǐ)某某作为案涉工程(gōngchéng)的项目经理,负责工程日常管理,现有证据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,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权范围,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,在其未明确限定收款(shōukuǎn)方式和收款人员的情况下,李某某签收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(rèndìng)为职务行为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认:现有(xiànyǒu)证据足以证实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,一审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,新的证据足以推翻(tuīfān)原(yuán)判决。
2023年6月20日,某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同年8月11日,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(chéngxù)。其间,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调解(tiáojiě)工作(gōngzuò),并就证据采信等发表意见。
2024年9月10日(rì),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(yìjiàn),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对居委会(jūwěihuì)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认定。二审期间,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。
今年3月6日(rì),执行(zhíxíng)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。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被全额返还后,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(shǒuzhōng)。
今年4月,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(jiànyì)落实情况。
“基层(jīcéng)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的(de)过程中,相关配套(pèitào)制度并未随之跟进,财务制度不(bù)健全、资金管理(guǎnlǐ)不规范(guīfàn)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(tūchū)。为实现‘监督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(zhìlǐ)一域’的办案效果,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漏洞,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。”区检察院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说。随后,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,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。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,并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。
据了解,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(lìngànchǔlǐ)中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王媞媞)


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缘何成了执行款?
山东(shāndōng)临沂:“再审检察(jiǎnchá)建议+社会治理检察建议”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
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(hé)高速公路征收土地,向当地(dāngdì)7000余户农民发(fā)放的征地补偿款竟被法院当作执行款扣划。这一(zhèyī)异常情形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。山东省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,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,被法院采纳。日前,法院依法再审后,撤销原判(chèxiāoyuánpàn)决,将被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。
“打了(le)八年多的官司(guānsī),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。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们追回了补偿款!”日前,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(duì)检察机关表示感谢。
“这钱是政府给(gěi)农民们的征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,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?”“我们一没违法、二没犯罪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?”2023年4月25日一大早,临沂市某社区(shèqū)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(qíngxù)激动地来到某区检察院,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。
该院民事检察官经了解得知,该社区(shèqū)是当地十大(shídà)还建社区之一。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(de)不断推进,村集体通过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(zhùzhái)的情况越来越常见。该社区居委会在征求农民意见后,于2007年10月(yuè)28日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(jiànzhù)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。合同约定: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。合同签订后,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,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、8号两幢居民楼。施工期间,按照居委会的要求,建筑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(biàngēng)。2008年8月,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。
2010年6月16日,该居委会向建筑(jiànzhù)公司(gōngsī)发出工程结算通知书。同年7月21日,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(duì)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,审定价为:4号楼土建(tǔjiàn)、安装(ānzhuāng)费用合计(héjì)245万余元,8号楼土建、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,共计508万余元。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,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认可。
2016年7月(yuè)11日,该(gāi)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(bèigào),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万余元;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。
2017年2月28日(rì),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,对居委会(jūwěihuì)提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(wèiyǔ)采纳。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后来居委会因换届等情况,未按时(ànshí)到庭参加诉讼,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,一审判决生效。
2023年2月,上级法院(shàngjífǎyuàn)指定的(de)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进行了扣划。
执行款(zhíxíngkuǎn)竟是征地补偿款
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(jiāndū)

2023年4月,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(jūwěihuì)工作人员了解案情。
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,该(gāi)居委会自2007年(nián)至2015年间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,于2015年5月被移交(yíjiāo)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(zhuānxiàng)审计,根据审计要求,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,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(shěnjìfèi),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(zài)该事务所。一审期间,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,某居委会主张已向某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,但终因证据不足,未获法院采信。
“我们在(zài)调查中了解到,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(jiūfēnàn)中,被执行法院扣划的(de)款项系(xì)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,除该居委会外,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的农民。作为执行依据(yījù)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,案件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,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该案符合(fúhé)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。
据承办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回忆,对于这个案子当时(dāngshí)存在不同的声音,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,不符合监督条件;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是基于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(zuòchū)的,判决并无不当,后续几千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的问题,与(yǔ)一审判决无关……
为此,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、查阅相似案例,并举行公开听证会。最终,各方一致认为: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,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应本着谦抑性原则。但(dàn)当(dāng)集体(jítǐ)或(huò)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(qīnhài),可能直接影响到区域稳定和发展,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(gōnggònglìyì)时,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,查明案件事实,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
基于(jīyú)上述共识,2023年5月5日,某区检察院依职权(zhíquán)启动监督程序。
调查核实找到(zhǎodào)关键人物
通过(tōngguò)对某居委会保存在(zài)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审查后,承办检察官发现,该居委会向(xiàng)建筑(jiànzhù)公司支付的4号楼、8号楼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,先后共计765万余元,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,也超过了双方认可(rènkě)的工程结算价508万余元。
“为何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(gōngchéngkuǎn)为由起诉(qǐsù)居委会?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?”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。
经过(jīngguò)细心查阅会计账簿,“李某某”这个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(zhùyì)。
“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,仔细(zǐxì)查阅了收支明细、建筑合同、融资合同等,账本查了上百册,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,他们经过梳理发现,该(gāi)居委会向该建筑公司(gōngsī)支付工程款主要(zhǔyào)通过4种途径: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;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(mǒumǒu)签名后以及通过李某某的(de)妻子王某某签署“王某某代李(dàilǐ)某某”“李某某代,备注王某某”等字样后支取(zhīqǔ)工程款310万余元;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168万余元,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(fāngshì)进行融资,用于该工程建设,承诺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购房款中(zhōng)进行抵扣,相关(xiāngguān)借条被居委会回收;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。
“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,代理行为的(de)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。我们经讨论认为,本案中,认定李(lǐ)某某代收款(shōukuǎn)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,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(shǔyú)职务行为,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。而法院当时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(shìfǒu)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,部分法官(fǎguān)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,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说。
为(wèi)进一步查清事实,保证监督质效,承办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每天往返于法院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居委会之间。经过3个多月(duōyuè)的努力,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,检察官终于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、施工记录(jìlù)及公司签章等众多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:建筑公司的委托(wěituō)代理人为李某某。该工程现场(xiànchǎng)的签字记录、设计变更(shèjìbiàngēng)通知单、地基验收记录、地基验槽检查记录、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,施工单位处均(jūn)为某建筑公司盖章,“工程负责人/项目负责人”处的签名均为李某某。此外,另案(lìngàn)民事判决书中也证实,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、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。
检察机关认为(wèi),李(lǐ)某某作为案涉工程(gōngchéng)的项目经理,负责工程日常管理,现有证据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,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权范围,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,在其未明确限定收款(shōukuǎn)方式和收款人员的情况下,李某某签收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(rèndìng)为职务行为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认:现有(xiànyǒu)证据足以证实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,一审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,新的证据足以推翻(tuīfān)原(yuán)判决。
2023年6月20日,某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。同年8月11日,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(chéngxù)。其间,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调解(tiáojiě)工作(gōngzuò),并就证据采信等发表意见。
2024年9月10日(rì),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(yìjiàn),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对居委会(jūwěihuì)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认定。二审期间,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。
今年3月6日(rì),执行(zhíxíng)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。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被全额返还后,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(shǒuzhōng)。

今年4月,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(jiànyì)落实情况。
“基层(jīcéng)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的(de)过程中,相关配套(pèitào)制度并未随之跟进,财务制度不(bù)健全、资金管理(guǎnlǐ)不规范(guīfàn)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(tūchū)。为实现‘监督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(zhìlǐ)一域’的办案效果,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漏洞,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。”区检察院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说。随后,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,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。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,并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。
据了解,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(lìngànchǔlǐ)中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王媞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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